附件1-3:关于类案1的对比阐释
一、【基本事实】 《判决书》第19页:本院注意到,原告多次提及低价购买高价商品的案例。两案案情并非完全一致,前案主张金额较小且法院仅在限定条件下部分支持买家的诉请;而本案主张金额巨大,难以认定普通消费者会对如此迥异的价格产生信赖利益。
二、【法律原则】 《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等相关要求,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同类案件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一致性。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优秀裁判文书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类案识别】 《人民法院报》2022年05月07日,“类案同判”是近年来广受关注的话题。虽然世界上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案件,因此也不可能有丝毫不差的判决,但类似的案件应该有大体相当的判决是共识。识别“类案”是个动态、渐进的,甚至是反复比较的过程。“类案”识别的关键因素有四个,即基本法律关系相同、争议焦点相同、基本法律事实相同、核心诉讼请求相同。因此,在审判过程中,若发现待决案件与先前生效案件在上述四个因素上基本一致,即可认定为“类案”。
四、【类案级别】 本案所引案例(2018)苏13民终2202号《佛山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与邬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是“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二等奖”案例,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应参照适用。
五、【原告观点】 1. 本案与例案对比确认 现根据《人民法院报》类案识别四要素,得出: 【1】基本法律关系相同,都是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 【2】争议焦点例案是合同是否成立,本案被告没有提出合同不成立辩解,且认为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判决书》从肯定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到部分否定,再到完全否定。充分体现了自相矛盾的枉法裁判过程。见《附件1-2:认定合同有效 反驳“难以认同”》,同时也证明这是焦点,与例案相同。 【3】基本法律事实都是超“便宜比”购物,例案1元购买9000元热水器,便宜比9000倍;本案1199元购买100万缅甸翡翠,便宜比834倍。 【4】核心诉讼请求都是履行标的物。例案商家拒绝履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家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买家有权要求卖家赔偿损失。本案卖家“假货”违约,也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证据】,要求卖家赔偿损失。 【5】据此应认定(2018)苏13民终2202号为类案。 具体比较有详细表格《正式开庭陈述3月27修改版》第13-14页。 | 本案翡翠 | 类案热水器 | 比较 | 便宜比= 标价/成交价 | 1000000/1199= 834 | 9000/1= 9000 | 低|高 举重以明轻 | 标的物 | 缅甸翡翠套装 | 空气能热水器 | 商品 不熟|熟悉 | 购货方式 | 直播购物 | 网页购物 | 要抢|不抢 | 购买情境 | 气氛紧张热烈 激情购买 | 平常 | 快|慢 急|缓 | 沟通 | 有 | 无 | 商家意思表达 明确|不明 | 商家自认 | 真货宣传 | 刷单 | 消费者 认可|不认 | 商家真意 | 卖仿品 | 低价引流 | 买家 不知|不知 | 消费者知否 | 不知卖假货 | 不知不卖货 | 不知 | 不知理由 | 商家荣誉:打假直播间,打假英雄,真货代言人 | 法院判定 | 合理信赖 | 购买数量 | 3 ,? ,? ,? | 4 +4 +4 +8 | | 购买时长 | 首日2分钟,,, | 相距50日 | 持续时间 短|长 | 订单日期 | 2023-7-6 有效 … … … | 2015-6-1有效 2015-7-18有效 2015-7-19有效 2015-7-23有效 | 订单 有效|有效 | 恶意购买否 | 否 | 法庭 | 送人|经营 | 合同争议 | 无争议 合同生效 | 争议,二审认定 | 首日有效 | 审判依据 | 真意保留 | 成立合同 商品数 | 3 | 4 | 证据|法判 | 退款 | 否 | 已退 | | 损失 | 合同标的翡翠套装 | 合同标的热水器 | 标价|市价 | 赔偿标准 | 履行利益损失 | 履行利益损失 | 300|3.6万 | 2. 概括评论 【1】针对《判决书》,世界上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案件,要求两个案件完全一致本身属于无理要求。 【2】案件金额大小是否相同不是类案识别的因素,而本案与例案都是超“便宜比”(标价除以价款)购物才是关键特点;现有很多法律条文也是按比例规定而不是按绝对值衡量,比如“假一赔三”是三倍,食品是“十倍”,确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用30%比例,定金20%,利息亦是百分比等。相对值比例应用比较普遍。《判决书》被告1也提到“倍数问题”:第5页“原告以实际千元价格要求近万倍进行赔偿,明显是打着消费者幌子对被告时奔进行敲诈,”第17页-18页,被告2:“原告诉请金额与订单实付金额相比已经相差2,500多倍”,第18页,“本院认为,……不会轻易对相差近1,000倍的翡翠价格进行误判;”所以选择倍数合理。 【3】类案“限定条件下部分支持买家的诉请”是因为判定合同是否成立造成;本案合同已经成立,其他讨论已无必要。 【4】“难以认定普通消费者会对如此迥异的价格产生信赖利益。”法院观点还是停留在价格绝对值上,已经跑偏。用“便宜比”类案是9000,本案是834,举重以明轻。如果没有类案,一审法院也不会认定1元可获赔9000元 !这就是差别。 【5】合理信赖《附件1-5:具体说明一下本案合理信赖的产生》
六、原告要得到的结论 1. 类案 类案是这样叙述的:“因聚阳公司违约导致邬斌不能取得其所购4台规格5p空气能热水器,则该4台规格5p空气能热水器的实际价值即为邬斌基于合同履行后能够获得的履行利益,4台规格5p空气能热水器的市场价格即为邬斌的实际损失,聚阳公司应按此数额予以赔偿。一审法院参照规格5p空气能热水器的市场价格,酌定按每台9000元的标准计算邬斌的损失并无不当。据此,邬斌在第一份合同中的损失数额为36000元,聚阳公司应予赔偿。” 2. 本案 套用类案:“因小石头假货违约导致原告不能取得其所购标的物3套缅甸A货翡翠套装,则该3套缅甸A货翡翠套装的实际价值即为原告基于合同履行后能够获得的履行利益,3套缅甸A货翡翠套装的市场价格即为原告的实际损失,小石头应按此数额予以赔偿。本案按照被告宣称每套100万元(标的物订单标价)计算原告损失依法有据。据此,原告三套合同损失数额为300万元,被告应予赔偿。” 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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